为促进我国康复医学的发展,加强康复医院的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康复医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作为新建康复医院的验收标准。本文印发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康复医院,应当对照该标准加强建设,尽快达到标准要求。 因社会经济状况和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等原因,确需设置一级康复医院的地区,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一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报我部备案后实施。
卫医政发〔20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康复医学的发展,我部对《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一些综合医院都在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康复医学科,但从管理
为规范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的最低要求。
为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妇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括妇科腹腔镜和妇科宫腔镜等诊疗技术。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医政发【2009】50号 2009年6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发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
1.0.1 为使医院洁净手术部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既符合卫生学的标准,又满足空气洁净 技术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医院新建、改建、扩建的洁净手术部(室)工程。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的规定,现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参考。
本建设标准使用医院的新建或改建的洁净手术部工程项目以及建在非洁净手术部(区)的沽净手术室及其辅助用房工程项目。采用通风及空气调节的普通手术部(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
为加强医院手术安全管理,指导并规范医院手术部(室)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
为提高我市医院重症监护病房专科护士的整体水平, 努力降低医疗风险, 确保病人在医院救治中的医疗安全, 我局制定了《北京市ICU专科护士执业标准(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并委托北京护理学会具体操作, 分步实施。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2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二次局务会议通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病理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病理学科的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镜清洗消毒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人员配备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理情况等内容。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合理使用,保障静脉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处方或用药医嘱,经药师进行适宜性审核,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是药品调剂的一部分。
第一条 为规范医用氧舱配置审批程序,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申请购置或更新医用氧舱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进行设置审核,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的单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工作流程 临床医师开具静脉输液治疗处方或用药医嘱→用药医嘱信息传递→药师审核→打印标签→贴签摆药→核对→混合调配&ra
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医学实验动物的科学管理,保证学实验动物的质量和医学动物实验水平,适应科学研究、教学、医疗、生产的需